序号 |
首违不罚事项名称 |
首违不罚的依据 |
首违不罚的情形 |
实施机关 |
备注 |
1 |
不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通过,擅自开工建设或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处罚。 |
《吉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行政处罚实施办法》(吉发改环资规﹝2022﹞491号)第十六条按照《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相关规定,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低于 5 万吨标准煤的非高耗能类项目(高耗能类项目范围参照国家相关规定),经违法违规项目属地发展改革部门认定该项目建设单位属于初次违反《节能审查办法》和《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相关规定,项目已建部分符合国家节能标准规范要求或通过技术改造达到节能标准,并及时补办节能审查手续的,可不予处罚。 |
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低于 5 万吨标准煤的非高耗能类项目(高耗能类项目范围参照国家相关规定),经违法违规项目属地发展改革部门认定该项目建设单位属于初次违反《节能审查办法》和《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相关规定,项目已建部分符合国家节能标准规范要求或通过技术改造达到节能标准,并及时补办节能审查手续的。 |
四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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