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事项名称 |
实施机关 |
不予处罚的情形 |
不予处罚的依据 |
备注 |
1 |
通过拆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手段人为降低能源消耗数据,不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通过,擅自开工建设或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处罚。 |
市发展改革委、各县(市)区发展改革局 |
未出现通过拆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手段人为降低能源消耗数据,不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通过,擅自开工建设或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23年第2号令)第二十三条对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擅自开工建设或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节能审查机关责令停止建设或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整改,并对建设单位进行通报批评,视情节处 10 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四条以拆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节能审查机关撤销项目的节能审查意见;以不正当手段逃避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节能审查机关按程序进行节能审查。项目已开工建设或投入生产、使用的,按本办法第二十三条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第二十五条未落实节能审查意见要求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节能审查机关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不能整改或逾期不整改的,由节能审查机关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吉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对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擅自开工建设或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节能审查机关责令停止建设或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整改,并对建设单位进行通报批评,视情节处10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五条以拆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节能审查机关撤销项目的节能审查意见,以不正当手段逃避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节能审查机关按程序进行节能审查。项目已开工建设或投入生产、使用的,按本办法第二十四条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第二十六条未落实节能审查意见要求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节能审查机关责令项目建设单位限期整改。不能整改或逾期不整改的,由节能审查机关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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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对以拆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节能审查,或未落实节能报告和节能审查意见,或通过节能审查后擅自变更建设内容、建设规模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处罚。 |
市发展改革委、各县(市)区发展改革局 |
未出现对以拆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节能审查,或未落实节能报告和节能审查意见,或通过节能审查后擅自变更建设内容、建设规模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处罚。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23年第2号令)第二十三条对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擅自开工建设或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节能审查机关责令停止建设或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整改,并对建设单位进行通报批评,视情节处 10 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五条未落实节能审查意见要求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节能审查机关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不能整改或逾期不整改的,由节能审查机关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吉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对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擅自开工建设或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节能审查机关责令停止建设或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整改,并对建设单位进行通报批评,视情节处10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六条未落实节能审查意见要求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节能审查机关责令项目建设单位限期整改。不能整改或逾期不整改的,由节能审查机关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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