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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平市发改委不予处罚事项清单

来源:改革和法规科  2021-09-23

序号 处罚事项名称 实施机关 不予处罚的情形 不予处罚的依据 备注
1 通过拆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手段人为降低能源消耗数据,不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通过,擅自开工建设或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处罚。 市发展改革委、各县(市)区发展改革局 未出现通过拆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手段人为降低能源消耗数据,不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通过,擅自开工建设或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6年第44号令)第十三条对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擅自开工建设或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节能审查机关责令停止建设或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逾期不改造的生产性项目,由节能审查机关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以拆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节能审查机关撤销项目的节能审查意见。未落实节能审查意见要求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机关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不能改正或逾期不改正的,节能审查机关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2 对以拆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节能审查,或未落实节能报告和节能审查意见,或通过节能审查后擅自变更建设内容、建设规模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处罚。 市发展改革委、各县(市)区发展改革局 未出现对以拆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节能审查,或未落实节能报告和节能审查意见,或通过节能审查后擅自变更建设内容、建设规模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处罚。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6年第44号令)第十三条对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擅自开工建设或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节能审查机关责令停止建设或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逾期不改造的生产性项目,由节能审查机关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以拆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节能审查机关撤销项目的节能审查意见。未落实节能审查意见要求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机关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不能改正或逾期不改正的,节能审查机关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