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事项名称 |
实施机关 |
从轻处罚的情形 |
从轻处罚的依据 |
备注 |
1 |
对企业未按规定办理核准手续开工建设或者未按照核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行为和对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核准文件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市发展改革委、各县(市)区发展改革局 |
对企业未按规定办理核准手续开工建设或者未按照核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行为,能够按照有关部门整改要求及时进行整改的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673号)第十八条 实行核准管理的项目,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核准手续开工建设或者未按照核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进行建设的,由核准机关责令停止建设或者责令停产,对企业处项目总投资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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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对企业未按规定对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进行备案的行政处罚 |
市发展改革委、各县(市)区发展改革局 |
企业对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管理的,但能够按照有关部门整改要求及时进行整改的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673号)第十九条 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将项目信息或者已备案项目的信息变更情况告知备案机关,或者向备案机关提供虚假信息的,由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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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对企业投资建设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项目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市发展改革委、各县(市)区发展改革局 |
对未造成影响或造成轻微影响的,且能够按照有关部门整改要求及时进行整改的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673号)第二十条 企业投资建设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项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责令停产并恢复原状,对企业处项目总投资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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