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吉林省禁止生产销售和提供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购物袋、塑料餐具规定》(吉政令第244号,以下简称“禁塑令”),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禁塑工作的通知》(吉政办明电[2014]116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禁塑工作的通知》(吉政办明电[2015]61号)精神,按照《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吉林省商务厅 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联合开展2016年度“禁塑令”执行情况绩效考评及督导检查的通知》(吉发改产业联[2017]6号)及《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 省工商局 省质监局关于2016年度地方政府执行“禁塑令”绩效管理考评情况的通报》(吉发改产业联[2017]397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为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节约资源,防治不可降解塑料制品造成的污染,为了人类赖以生存的环境少受到“白色污染”伤害,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禁止生产、销售不可降解塑料购物袋、塑料餐具(包括塑料购物袋、连卷袋、平口袋、餐盒、杯、碗、碟、盘、刀、叉、勺、吸管、杯盖等),禁止在商品销售、商业服务活动中向消费者提供不可降解塑料购物袋、塑料餐具,全市进一步加强“禁塑”工作。通过各级监管部门在流通领域开始实施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规销售和提供不可降解塑料袋、塑料餐具的违法行为,引导市场开办者和经营者自觉遵守“禁塑令”,确保贯彻落实“禁塑令”工作取得实效。
(一)进一步加强政府承担主体责任,各部门分工负责的禁塑监管机制;强化由政府主要领导亲自组织推动禁塑工作,相关部门履行禁塑职责的日常管理机制;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执行“禁塑令”的良好氛围。
(二)继续在全市大型商超和商业连锁机构进行可降解塑料制品替换,重点在中型商超和商业连锁机构、大型集贸市场、塑料制品批发市场等重点环节和领域,实现可降解塑料制品替换率大幅提升,大力支持可降解原料聚合、改性、产品制造产业链进一步形成产业集群。
(三)禁塑工作重心持续由市本级向县(市)、乡镇延伸,监管区域全覆盖。
二、禁塑标准
本方案中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购物袋,是指用石油基原料生产的用于消费者盛装携提物品的,在自然环境或堆肥条件下不可降解的一次性塑料薄膜袋制品。商品出厂的原始包装袋和用于盛装散装生鲜食品、熟食等商品的不具有携提功能的塑料预包装袋除外。本方案中所称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餐具,是指用石油基原料生产的,在自然环境或堆肥条件下不可降解的一次性塑料餐盒、托盘、杯、碗、碟等食品容器(以下简称不可降解塑料购物袋、塑料餐具)。
三、重点工作任务
落实禁塑工作责任,建立协调机制,细化分解落实工作任务情况。加强禁塑宣传,细化宣传方案,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发动社会力量扩大宣传。监督检查生产厂商、市场开办者和经营者执行“禁塑令”情况,依法查处违规行为,在生产和流通环节保持高压严管态势,确保贯彻执行“禁塑令”。
四、职责分工
(一)市委宣传部
1、负责落实禁塑宣传工作。研究制定禁塑新闻宣传工作方案,组织报纸、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广泛开展禁塑新闻宣传。按照全市禁塑工作安排部署,深入宣传禁塑工作的重大意义,宣传禁塑工作的要求举措,宣传各地、各部门开展禁塑的活动成果,营造浓厚的社会舆论氛围。
2、准确把握社会舆论导向,涉及重要敏感问题积极协调相关部门主动应对。
3、跟踪报道“禁塑令”实施后的各项工作,按照市政府相关要求,组织新闻媒体,对行政不作为、企业违规等行为曝光,通过大范围宣传教育,使“禁塑”成为社会共识。
(二)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负责督促政府直属宾馆、食堂带头贯彻执行“禁塑令”。
(三)市财政局
负责落实各相关职能部门禁塑工作经费。
(四)市发改委
1、负责统筹推进禁塑工作,协调相关部门召开禁塑工作会议或签发禁塑工作文件,明确专人负责日常工作。协调工商、质监等部门成立督导检查组,对我市禁塑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充分调动各方力量,推进禁塑工作落实到位。
2、及时调度情况,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遇有重大问题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五)市工商局
1、负责市场监督检查工作。细化落实市场监督检查方案,做到组织领导到位、责任落实到位、监督检查到位。
2、对辖区内较大的经营者落实工商监管责任人,建立监管台帐。
3、监督检查辖区内经营者销售或提供可降解塑料制品;对辖区内所有大型商场(超市)、集贸市场销售或提供的塑料制品抽检,对销售或提供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在检查中执行“四个一批”处理方式,即处罚一批、曝光一批、警告一批、督导一批,切实整顿市场秩序,保证“禁塑令”顺利实施。
4、协调有关部门做好“禁塑”相关信息调度。
5、负责12315机构及时处理“禁塑”投诉举报。对禁塑投诉举报快速分流,有效处置,及时立案查办。
(六)市质监局
1、负责生产领域监管和产品质量检验工作。加大对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购物袋、塑料餐盒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力度,对违反“禁塑令”有关规定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2、完善检验检测能力,加快四平市产品质量检验所聚乳酸制品检验资质扩项工作,使我市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尽快具备聚乳酸制品的基本检验能力(非全项),满足市场监管对样品抽检的需要。
3、指导辖区内聚乳酸制品生产企业建立企业标准,完成企业标准备案。
(七)市商务局
1、督促商贸企业加强行业自律,依法开展经营活动。积极动员督促商贸企业参与“禁塑工作,主动与符合标准的生产企业开展产需衔接。
2、组织商贸企业在经营场所开展“禁塑令”宣传活动,在醒目位置张贴或悬挂禁塑宣传品,引导企业自律、扩大民众认知。
(八)市工信局
负责推进可降解塑料制品项目建设工作。组织协调好产需对接工作,加快启动符合“禁塑令”规定的可降解塑料制品项目、上游聚乳酸原料项目建设工作,进一步降低生产成本,缩小可降解产品与传统不可降解产品的差价,保障替代产品货源充足、规格齐全。
(九)市教育局
1、负责在中小学生日常学习管理中,加强节约资源、环境保护、食品安全教育,宣传禁塑工作意义,引导中小学生养成良好日常生活和消费习惯。
2、督促学校食堂带头贯彻执行“禁塑令”。
(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按照行政职能,加强对餐饮企业食品安全和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在餐饮企业和医疗机构中倡导提供可降解餐具和塑料制品。
(十一)市环保局
按照行政职能,开展防治不可降解塑料制品污染及其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1、对相关企业不符合“禁塑令”规定的,不予进行环保审批。
2、对收缴和回收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购物袋、塑料餐具进行填埋、焚烧等处理过程进行监管。
(十二)市住建局
配合相关部门对塑料制品集中进行处理。
(十三)市经合局
对于不符合“禁塑令”规定的项目,不列为我市招商引资项目,不予洽谈对接。
(十四)市卫计委
负责督促医院、诊所等公共机构带头贯彻执行“禁塑令”。
(十五)各县市区、开发区
负责本地执行“禁塑令”相关工作,并向乡镇延伸,做到监管区域全覆盖。每个县(市)区、开发区确定5名社会监督员,每月25日前报监督情况。
五、督导检查工作安排
2017年是我省禁塑成果巩固和发展年。目前,禁塑立法工作已取得阶段性成果,禁塑已成为不可逆转之势。为进一步推动禁塑工作,切实落实各县(市)、区政府禁塑工作的主体责任,发挥各县(市)、区政府和部门禁塑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2107年禁塑监督检查和绩效考评工作将采取奖惩并举、引入社会监督、被考评单位共同参与的方式,进一步提高绩效考评对禁塑工作的推动作用。
一是各县(市)、区要按照《关于加强禁塑专项督导检查的通知》(吉发改产业联[2016]361号)要求,每季度开展一次自检自查活动。要保证禁塑检查的数量和质量,季度第一个月的5日前将上一度禁塑工作情况及自查整改报告上报市级部门,四季度禁塑工作安结合全年形成年度禁塑工作报告,报告报送是否及时,内容是否完整将计入年度绩效考评成绩。
二是进一步发挥各县(市)、区政府禁塑工作主体责任,禁塑检查以地方自检自查为主,社会监督和市级联合督导检查为辅。地方自检占绩效分值50%,社会监督检查占30%,市联合督导检查占20%,工作重心向下传导转移。
三是建立社会监督机制,引入第三方参与禁塑监督检查,增强禁塑检查的公平性、有效性和及时性。社会监督员采取暗访的形式,定时反馈各地禁塑工作情况。
四是建立禁塑工作奖惩机制,对禁塑工作积极主动,认真开展自检自查,超额完成市政府下达抽检任务,禁塑工作成绩突出的,给予一定的奖励分数;同时,对禁塑工作消极懈怠,被有关部门通报批评、约谈的,给予一定的惩罚扣分。
六、工作要求
禁塑工作涉及产业、市场、民生等方方面面,各县(市)区、开发区、市直各部门务必高度重视,按照本方案要求,推动各项工作有效落实。要积极稳妥处理禁塑工作中出现的各种矛盾和问题,及时向市政府汇报工作进展情况。
四平市人民政府
2017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