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节能报告的审查意见如何办理变更?
根据《吉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通过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能效水平等发生重大变动的,或年实际综合能源消费量超过节能审查批复水平10%及以上的,建设单位应向原节能审查机关提交变更申请。原节能审查机关依据实际情况,提出同意变更的意见或重新进行节能审查;项目节能审查权限发生变化的,应及时移交有权限审查机关办理。节能报告会议评审过程中,因项目年综合能源消费量调整导致审查权限发生变化的,节能评审机构应完成节能报告评审工作并出具节能评审意见,由省节能评审中心复核后,移交有权限审查机关办理。
12.节能审查的法律效力?
根据《吉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
第二十四条 对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擅自开工建设或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节能审查机关责令停止建设或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整改,并对建设单位进行通报批评,视情节处10万元以下罚款。违规项目建设单位应按要求编制项目节能报告或节能状况评价报告,经节能审查机关认定完成整改的项目,节能审查机关可出具整改完成证明。不能整改或逾期不整改的生产性项目,由市级节能审查机关 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以拆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节能审查机关撤销项目的节能审查意见;以不正当手段逃避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节能审查机关按程序进行节能审查。项目已开工建设或投入生产、使用的,按本办法第二十四条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六条 未落实节能审查意见要求的固定资产投 资项目,由节能审查机关责令项目建设单位限期整改。不能整改或逾期不整改的,由节能审查机关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七条 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以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节能验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节能审查机关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13.节能报告的审查意见如何验收?
根据《吉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
第十八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为节能验收主体,应组织设计单位、节能报告编制机构等单位代表以及节能专家成立节能验收工作组,采取现场核查、资料查阅、评估论证等方式开展验收工作。节能验收应在项目竣工后6个月内完成。项目主要用能设备需要进行调试或者整改的,验收期限可以适当延期,但最长不超过12个月。
第十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编制节能验收报告,通过吉林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20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将验收报告通过项目所在地县级发展改革部门报送市级节能审查机关存档备查。节能验收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件、节能报告、节能审查意见、建设情况。
(二)节能验收组织。
(三)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对照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件、节能报告和节能审查意见,分析判定项目建设是否满足节能审查有关要求,包括但不限于生产工艺、用能设备、能源计量器具、能效水平、节能降碳措施、能源消费量。
(四)节能验收结论。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对节能验收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