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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12-19 10:41   来源:投资科
关于印发《四平市关于进一步激发民间有效投资活力 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四发改资字[2018]23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发民间有效投资活力 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79号)和《吉林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激发民间有效投资活力 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吉发改投资规[2018]532号)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在反复征求各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四平市关于进一步激发民间有效投资活力 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四平市关于进一步激发民间有效投资活力 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方案》

  四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11月28日

附件:

  四平市关于进一步激发民间有效投资活力

  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发民间有效投资活力 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79号)和《吉林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激发民间有效投资活力 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吉发改投资规〔2018〕532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改善服务、优化环境,激发民间有效投资活力,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方案。

  一、推进企业投资项目“只跑一次”改革

  1.开展简政放权清查行动。按照国家深化“放管服”和省、市“只跑一次”改革要求,全面开展简政放权清查行动,根据“国家、省级取消,市级必须对应取消;国家、省级下放市级,市级必须做好承接,可以下放的继续下放;国家、省级下放县级,市里绝不截留”原则,对2013年以来落实国家、省简政放权情况进行清查,确保各项重点任务落实到位。(市编办等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2.优化投资项目审批流程。简化审批程序,减少审批环节,全面运用吉林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全面推行网上并联审批。制定《四平市企业投资项目审批服务指南》,向社会公开办事流程,实现企业投资项目从项目批准、用地审批、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各环节“只跑一次”。 对标先进地区,结合我市实际,扎实推进“标准地+承诺制”模式。(市发改委、市政府服务中心、市国土局、市住建局、市规划局等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3. 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为投资企业选择中介机构提供公平、公开、公正的平台,推动中介服务健康发展。(市发改委等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清理核查民间投资项目报建审批

  4.建立民间投资报建项目清单。按照国家、省规定要求,在全市开展全面清理核查,逐项梳理已报审的民间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进展情况,明确办理时限,推动加快项目报建审批进度。(市发改委、市规划局、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等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5.加快项目报建审批办理。按照“只跑一次”改革要求,加快民间投资项目报建审批办理,能够办理的报建审批事项,限定时限,尽快办理;暂不具备办理条件的,帮助民营企业尽快落实有关条件;依法依规确实不能办理的,主动做好解释工作。对无正当理由拖延不办的,加大问责力度,通过约谈、通报、督办等方式督促限期整改,必要时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针对清理核查中发现的问题,进一步改进工作,提高效率,优化民间投资项目报建审批服务。(市发改委、市规划局、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等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支持民间投资创新发展

  6.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围绕《中国制造2025》,打造和完善各类产业园区公共服务平台,吸引社会资本参与产业转型升级,支持民营企业加大技术改造力度,大力培育制造业发展新动能。鼓励民间资本开展多元化农业投资,支持农村新产业新业态发展,推动民间资本与农户建立股份合作等紧密利益联结机制,对带动农户较多的市场主体加大支持力度。执行《吉林省工业转型升级行动计划(2017-2020年)》,推进重点工业项目建设,提升智能制造、绿色制造、精益制造和服务型制造能力,引导民营企业加大投资创新发展。实施“互联网+”等重大工程,推进战略新兴产业加快发展。(市工信局、市农委、市发改委等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7.加强对口合作。利用我市与金华市开展对口合作的有利契机,学习借鉴浙江等发达地区激发民间投资活力的经验做法,吸引民间资本参与我市政府性投资项目建设,合作发展“飞地经济”,共建合作示范园区。加强产业协同合作,推动我市换热器、专用车、农产品加工等具有比较优势产业与浙江等地新一代信息技术、电子商务、现代服务业等产业对接,加快产业转型升级。(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国资委、市经合局等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8.加大对民间资本支持。发挥财政性资金带动作用,通过投资补助、资本金注入、设立基金等多种方式,广泛吸纳各类社会资本,支持企业加大技术改造力度。支持双创示范基地、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等建设,提高为民营企业投资新兴产业服务的能力和水平。(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科技局等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鼓励民间资本参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

  9.建立PPP推进机制。根据市财力状况,研究建立PPP项目奖励机制,通过TOT、ROT、TOO、委托运营、股权合作等方式规范有序盘活存量资产,将项目的资产所有权、股权、经营权、收费权等转让给社会资本,对符合条件化解政府债务的项目给予奖补资金支持。合理确定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价格和收费标准,完善PPP项目价格和收费适时调整机制,建立PPP项目合理回报机制,吸引民间资本参与。(市财政局、市发改委等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10.创新PPP融资模式。积极向上争取政策和资金,对民间资本参与的PPP项目给予增信和融资支持。推动PPP项目资产证券化,鼓励民间资本采取混合所有制、设立基金、组建联合体等多种方式,参与投资规模较大的PPP项目。(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金融办等单位,人民银行四平市中心支行、市银监局等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降低企业成本

  11.降低企业经营成本。落实和完善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政策,落实好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加强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和中介服务收费监管。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关于企业社会保险缴费征收和企业吸纳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继续落实国家适当降低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相关政策。实行工业用地弹性出让制度,用好用足标准厂房、科技孵化器用地支持政策,降低企业用能用地成本。深化输配电价格改革,推进电力市场化交易等,落实直购电政策,推动重点用电企业与发电企业开展直购电业务,降低企业用电成本。(市工信局、市税务局、市人社局、市社保局、市住建局、市发改委、市物价局、市国土局等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12.放宽落户政策。全面放开户籍准入条件,有序放开城市落户限制,放宽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各类技术技能人才以及留学归国人员等群体落户条件,放宽民营企业法定代表人和普通员工落户限制。(市公安局等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13.合理确定收费标准。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政府定价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政策,根据《吉林省定价目录》做好省授权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制定和调整工作。合理确定车辆通行费标准,开展物流领域收费专项检查,解决“乱收费、乱罚款”等问题。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依法合规收费,降低贷款中间环节费用,严禁各种不规范收费和不合理的贷款附加条件。(市物价局、市银监局等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积极破解融资难题

  14.扩大信贷支持。鼓励银行机构单列小微企业信贷计划,优化贷款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完善信贷管理制度,建立适合小微企业特点的信用评价制度、信贷流程。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资本以自有合法资金参股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参与农信社改制或农村商业银行增资扩股。开展持续性银企对接活动。(市金融办、市银监局、人民银行四平市中心支行等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15.创新融资方式。发展产业链融资、商业圈融资和企业群融资,开展知识产权质押、动产质押、仓单质押等抵(质)押贷款业务。落实国家小微企业应收账款融资专项行动。支持民营企业利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新三板等上市(挂牌)扩大股权融资,落实上市经费补助政策。(市金融办等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16.加强融资担保体系建设。综合运用资本金注入、税费减免、业务补助、风险补偿等手段,增强行业担保能力,提升融资服务水平。整合市内担保资源,构建以股权为纽带的全市融资再担保体系,推动再担保体系建设。鼓励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主管部门优化绩效考评指标,为小微企业减费让利。(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金融办等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17.完善企业信用评价服务体系。建设全市企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完善信用信息征集制度、信用档案数据库和信用查询系统。建设全市企业信用评价体系,建立和完善信用信息征集、信用披露、信用评价和失信惩戒机制。依托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扩大小微企业“银税互动”签约范围,增加诚信纳税民营企业的信贷规模。(市发改委、人民银行四平市中心支行、市银监局、市税务局等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加强政务诚信建设

  18.完善信用承诺制度。进一步完善守信践诺制度,向民营企业作出政策承诺要严格依法依规,严格兑现合法合规的政策承诺,不得违法违规承诺优惠条件。严格履行与民营企业签订的合法合规协议或合同,不得以政府换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理由拒不执行,不得随意改变约定,不得出现“新官不理旧账”等情况。探索建立和推行政府信用评估制度。(市发改委、市软环境办公室等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19.开展政务失信专项治理。对相关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拒不履行政府所作的合法合规承诺,特别是严重损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破坏民间投资良好环境等行为,加大查处力度。对造成政府严重失信违约行为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要依法依规追究责任,惩戒到人。(市发改委、市软环境办公室等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20.建立政务诚信专项督导机制。将政务诚信建设纳入各级政府绩效考核,按季度调度政务诚信建设各项工作落实情况。每半年开展一次专项监督检查,并进行通报。建立社会监督和第三方机构评估机制。受理社会公众对政务失信行为的投诉和举报。实施区域政务诚信大数据监测预警。(市发改委、市软环境办公室等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加强政策统筹协调

  21.强化政策协调引导。各部门间要协调配合,科学审慎研判拟出台政策的预期效果和市场反应,统筹把握好政策出台时机和力度。有关部门要在加强监管的同时,明确政策导向,提出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具体要求,正确引导投资预期。(市直相关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22.加大政策解读。各地要在政府网站设立“解读”专栏,从背景依据、主要内容、解决的主要问题等方面对国家发布的重大政策措施及时解读,定期召开新闻发布会,解答普遍存在的各种疑问。各部门要围绕经济运行态势和宏观政策取向,加大政策解读力度,主动解疑释惑,帮助民营企业准确理解政策意图。建立健全政务舆情收集、研判、处置和回应机制,及时准确发布权威信息,做好民营企业关切事项的回应。(市直相关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

  23.营造企业家健康成长环境。落实省出台的《关于营造企业家健康成长环境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更好发挥企业家作用的实施意见》,强化法制环境建设,促进企业家公平竞争诚信经营,支持企业家创新发展,加强企业家教育培训,弘扬企业家精神,营造企业家健康成长环境。落实《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实施意见》,加强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保护,依法保护企业家财产权和知识产权。(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软环境办公室等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24.建立健全政府与民营企业沟通机制。发挥工商联和协会商会在企业与政府沟通中的桥梁纽带作用,帮助解决实际困难。明确政商交往“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破解“亲”而不“清”、“清”而不“亲”等问题。(市工商联、市工信局、市软环境办公室等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推进各项政策措施落地见效

  25. 各地、各部门要全面梳理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里已出台的鼓励民间投资政策措施,逐项检查各项政策措施在本地、本领域落实情况,对尚未有效落实的政策措施,要认真分析原因,抓紧研究解决办法,确保政策尽快落地。(市直相关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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