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吉林省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确保资金的合理有效使用,保持不同阶段的项目梯次储备,实现“规划一批、预备一批、新开一批、竣工一批”的良性循环,不断增强经济发展后劲,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列入省级财政预算、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核安排、省财政厅负责拨款的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的管理。
第三条 前期工作。本办法所称前期工作是指从项目投资机会研究或谋划开始到项目开工建设前的一系列工作,主要包括:
(一)与固定资产投资和建设项目相关的规划编制、谋划储备、课题研究、专项研讨、咨询论证、政策法规的调研制定;
(二)与固定资产投资和建设项目相关的培训、出国(境)、出省考察洽谈;
(三)与固定资产投资和建设项目相关的公示、宣传、勘察踏查、招投标、调度统计、管理、考核;
(四)项目的建设方案、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含概算)、施工图设计(含预算)的编制、评审、报批;
(五)与项目或融资平台相关的筹资融资活动、各类基金的筹划和设立;
(六)其他属于项目前期范畴的各类工作。
第四条 使用范围。项目前期工作经费主要用于本办法第三条所列工作和活动发生的各类费用,主要包括:差旅费(含出国费用)、办公设备器具购置费、会议费、资料编制、印刷费、评审和咨询费、车辆运行和车辆临时租用费、招待费、宣传费、培训费、经政府批准的奖励金等。为规范项目管理、提高投资效益,前期工作经费使用可适度后移,适当安排部分经费用于项目开工后到竣工前所发生的各类相关费用,主要包括:与固定资产投资和建设项目相关的检查、审查、验收、调度统计、考核评价;为实现项目工程达产、达效的相关工作等。
第五条 安排原则。符合国家及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专项规划;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宏观经济政策;符合区域经济发展需求;符合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阶段性重点工作要求。
第六条 申报程序。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由省直部门、单位、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向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出资金申请。
第七条 计划下达。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及本办法要求,对资金申请进行审核后提出安排意见,按规定程序下达资金计划,财政部门按有关规定拨付资金。
第八条 资金使用。项目前期工作经费计划一经下达,要严格按计划执行,不得擅自串项使用和改变用途,必须遵守国家和省有关法律、制度和规定,严格管理,专款专用。资金申报单位应及时将经费使用情况报告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第九条 计划调整。项目前期工作经费计划执行中,由于各种因素确需调整的,应按本办法第六条申报程序进行申报。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核后,下达调整计划。
第十条 资金监管。省财政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定期监督检查前期工作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情况。省审计厅负责对前期工作经费进行审计,确保按规定管理和使用。资金申报单位同时负监管责任。
第十一条 责任追究。资金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关监督部门要责令其限期整改并提交有关部门追究相关责任。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将下达资金调整计划,对资金进行核减、收回或停止拨付,2年内不再为该使用单位安排前期工作经费:
(一)侵占、截留、挪用经费的;
(二)弄虚作假骗取经费的;
(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