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长白山开发区、梅河口市发展改革委(局)、自然资源部门、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商务部门、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
为贯彻《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4〕21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压实我省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主体责任,促进招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结合我省实际,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联合制定了《吉林省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主体责任清单(试行)》(以下简称《清单》)。现将《清单》印发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我省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实施招标活动,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按照《清单》要求,在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编制、委派招标人代表、异议答复、确定中标人等关键环节,切实履行主体责任。
二、各相关行政监督部门要加强对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督促招标人按照《清单》要求落实主体责任,对不落实且产生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对涉嫌违纪违法的依法向纪检、公安机关移交。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积极配合招标人履行主体责任。
三、本《清单》适用于省内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非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自愿采取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建立矛盾和争议处理机制,并负责处理。
四、本《清单》自2025年8月1日起施行。《清单》内容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调整适时动态调整。
附件:吉林省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主体责任清单(试行).pdf
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吉林省自然资源厅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吉林省交通运输厅
吉林省水利厅
吉林省农业农村厅
吉林省商务厅
吉林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
2025年7月2日
抄送:中省直有关部门
初审:苏 慧
复审:徐 辉
终审:闫大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