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发改委严格执行市场监管总局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市监反垄规〔2021〕2号)的相关规定,建立公平竞争审查机制,进一步加强委内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规范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工作流程,强化程序约束。
一是明确审查内容。制定市场准入和退出、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其他政策性文件以及“一事一议”形式的具体政策措施时,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评估对市场竞争的影响,防止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经公平竞争审查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或者符合例外规定的,可以实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且不符合例外规定的,应当不予出台或者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后出台;未经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出台。代政府部门起草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在起草过程中按照本细则规定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未经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提交审议。
二是明确审查主体。按照“谁起草、谁审查”的原则,各科室在起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时,应严格对照审查标准、审查流程进行自我审查,并形成书面审查结论,向改革和法规科提交公平竞争审查表。与其他单位联合发文的政策措施,属于我委牵头实施的,由承办科室负责公平竞争审查;属于其他单位牵头实施的,由牵头单位负责公平竞争审查。代市政府拟定、以市政府名义出台的政策措施,由承办科室负责公平竞争审查。
三是明确审查标准。依据市场监管总局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市监反垄规〔2021〕2号)的相关规定标准进行审查。
四是明确审查方法。拟制相关政策措施并提交改革和法规科进行合法性审查时,对于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遵循审查基本流程一并提交公平竞争审查结论,填写《公平竞争审查表》。改革和法规科在合法性审查中,对相关政策措施是否已履行公平竞争审查予以程序把关。对经公平竞争审查后出台的政策措施,对其影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情况进行定期评估,经评估后认为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应当及时废止或者修改完善。
五是严把审查关。市发改委办公室在印发文件时严格把关,未经公平竞争审查文件一律不准发放。我委发文及代政府行文没有违反公平竞争相关规定文件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