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关于印发<进一步优化供给推动消费平稳增长促进形成强大国内市场的实施方案(2019年)>的通知》(发改综合〔2019〕181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多措并举促进汽车消费,更好满足居民出行需要
(一)有序推进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贯彻落实国家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相关规定,打破数量控制,坚持市场化导向,对符合规定的企业经批准均可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合规有序引导我省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将具备再制造条件的报废机动车发动机、变速器、前后桥等“五大总成”出售给再制造企业。(省商务厅负责)
(二)优化新能源汽车补贴结构。落实国家关于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坚持扶优扶强,将更多补贴用于支持综合性能先进的新能源汽车,鼓励发展高技术水平新能源汽车,支持省新能源汽车监管平台运营,推进充电站(桩)、加氢站等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落实新能源货车差别化通行管理政策,除因道路条件因素外,全面取消对纯电动封闭货车、轻型货车在城市区域通行限制。(省工信厅、省能源局、省财政厅、省公安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促进农村汽车更新换代。鼓励有条件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对报废国三以下排放标准汽车同时购买新车的车主、农村居民报废三轮汽车或购买3.5吨及以下货车或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给予适当补贴,带动农村汽车消费。(省商务厅负责)
(四)稳步推进放宽皮卡车进城限制范围。对于达到环保排放检验要求的皮卡车,符合以下条件的取消进城和通行限制:设计和结构上主要用于运送货物,载客人数不大于5人(含驾驶员);具有长头车身和驾驶室结构(一半以上的发动机长度位于车辆前风挡玻璃最前点以前,或转向盘的中心位于车辆总长的前四分之一部分之后);具有敞开式货车车厢;最大设计总质量不大于3500千克;最大设计外廓尺寸(长×宽×高)不超过6000×2200×2000mm。(省公安厅负责)
(五)促进二手车便利消费。贯彻落实全面取消限迁二手车政策,除国家要求淘汰的黄标车外,符合国家在用机动车排放和安全标准,在环保定期检验有效期和年检有效期内的二手车均可迁入我省。鼓励各地积极整合梳理二手车交易、纳税、保险和登记等流程,对具备条件的二手车交易市场推进驻场服务,开展一站式服务。对二手车经销企业销售二手车,落实适用销售旧货的增值税政策,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省商务厅、省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补足城镇消费供给短板,更好满足城镇化和老龄化需求
(六)加快推进老旧小区和老年家庭适老化改造。有条件的市(州)、县(市)可对老旧小区加装电梯、无障碍通道、适老化家居环境、适老辅具等方面进行补贴。对于投资规模较大、建设内容复杂的项目建设,符合要求的可采用PPP模式。(省住建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进一步满足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住房消费需求。积极培育住房租赁市场主体,支持专业化、机构化的住房租赁企业发展。规范租赁市场各方主体行为,加快推动“吉林省住房租赁综合服务平台”平稳运行。规范住房租赁市场行为,对严重失信主体实行联合惩戒。(省住建厅负责)
(八)不断完善城镇住房保障体系。以城市棚户区改造为重点,健全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多渠道满足住房困难群众基本住房需要。全年计划改造各类棚户区3.47万套,基本建成2.26万套,完成投资80亿元,发放公租房租赁补贴8.67万户。(省住建厅负责)
(九)完善托幼等配套政策支持群众按政策生育。制定出台我省支持3岁以下婴幼儿托育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科学规划建设婴幼儿托育机构,规范发展婴幼儿托育服务、加强对婴幼儿家庭养育指导服务,鼓励通过采取提供场地、减免租金等政策措施,加大对托幼服务机构的支持力度。(省卫生健康委负责)
(十)加强城市养老设施建设提升养老服务供给水平。依托省养老服务产业基金,培育一批市场化养老服务机构。鼓励建设小型社区养老院和社区医养结合服务中心。支持养老机构根据服务需求和自身能力,按相关规定申请开办相应的医疗机构。鼓励不具备开办医疗机构条件的养老机构,就近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医疗机构签订合作协议。探索建立“家庭医生签约”模式。依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为65岁以上的社区老年人提供健康管理服务。(省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商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促进农村消费提质升级,拉动城乡消费联动发展
(十一)提升农村网络消费品质。深化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电商村和电商镇评选培育等项目,进一步优化县、乡、村三级农村电子商务网络布局、完善公共服务体系、拓展服务功能、提升服务质量。充分发挥淘宝、京东、苏宁、邮政、供销和省级电商企业作用,进一步完善工业品下乡、农产品进城的线上线下流通渠道,促进农村品牌消费、品质消费。(省商务厅负责)
(十二)多途径拓宽城乡网络消费渠道。支持各地组织电商企业与农村结对帮扶合作,建立农商互联机制。利用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等项目,支持在城市社区、风景名胜区等地开设线下体验店,开辟农村产品销售专区,实施农村产品上行物流补贴。举办“第一书记代言展示会”、年货大集等活动,建立农村产品进社区、进商场销售渠道。按规定利用现有专项资金支持传统零售业创新,引导连锁化、品牌化便利店快速发展。推进松原、长春、四平、通化等市、县城乡高效配送试点建设。(省商务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优化农村消费市场环境。加大农村集贸市场、农资市场监督检查力度,强化投诉举报数据分析,靶向性打击农村消费领域假冒伪劣产品。积极开展有机产品认证,推动集中创建国家有机产品认证示范区工作,打造吉林特色农业品牌,提升食品农产品附加值和农业质量效益。挖掘优质特色农产品,加强品牌培育,积极开展绿色、有机和地理标志农产品认证,提升农产品供给质量。(省市场监督管理厅、省农业农村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强引导支持,带动新品消费
(十四)促进家电类商品销售。支持省内龙头家用电器经销企业开展专项促销活动,鼓励品牌家电零售企业开展新型绿色、智能化家电(冰箱、电视机、洗衣机、空调等重点品种)以旧换新活动,扩大家电类商品销售。(省商务厅负责)
(十五)积极开展消费扶贫带动贫困地区产品销售。鼓励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等优先从贫困地区聘用工勤人员,引导干部职工自发购买贫困地区产品和到贫困地区旅游。将消费扶贫纳入“民企帮扶脱贫攻坚光彩行动”、“万企帮万村”等活动,鼓励社会各界采取“以购代捐”、“以买代帮”等方式采购贫困地区产品和服务。(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五、扩大优质产品和服务供给,更好满足高品质消费需求
(十六)打造高端消费载体。开展高品位步行街建设。启动高品位步行街省级试点,引导名企入街、名品入店,提升商业街区档次。按照规定利用现有专项资金支持老字号传承创新。落实国家有关商品交易市场发展平台经济的指导意见,推动批发市场由实物交易型向综合服务型转变,建设培育特色商贸产业小镇,促进商产融合。(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扩大升级信息消费。支持开展智能网联汽车高效移动出行业务,利用车载信息娱乐系统等提供增值消费服务。加快部署窄带物联网、5G等新型网络建设,争取在长春等地率先布局建设5G等新一代互联网基础设施。鼓励各地开展信息消费体验周、优秀案例展示等各种体验活动,推进消费者信息技能提升试点示范,组织信息技能培训。(省工信厅、省通信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加快推进超高清视频产品消费。按照4K超高清电视技术应用实施指南要求,支持广电网络和电信网络升级改造,指导电视台和有线电视、卫星电视、IPTV、互联网电视等规范开展4K超高清电视直播和点播业务,保障4K超高清电视制播、传输、接收及显示质量,丰富超高清视频内容供给。(省广播电视局负责)
六、完善政策体系,进一步优化消费市场环境
(十九)持续完善消费基础设施。加速完善高速宽带网络,扩容骨干互联网带宽,推进乡村宽带建设。加快推进高速公路建设,新增通车里程284公里,通车里程达到3582公里。确保完成5000公里通乡镇、建制村农村公路“畅返不畅”整治工作。继续实施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计划,推行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城乡一体化。梯次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支持农村生活污水全面治理示范县建设。推进30万户农村户用卫生厕所改造。(省通信管理局、省交通厅、省农业农村厅、省住建厅、省生态环境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加强质量认证体系建设。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体制,开展对强制性认证产品的监督检查和抽查。严格落实强制性产品认证自我声明制度。鼓励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运用质量认证方式加强质量管理。健全质量认证激励机制,引导各类企业通过获得认证提升质量管理水平、产品质量和品牌信誉。对自愿性认证领域的新技术、新产品、新业态实行包容审慎监管,促进新兴产业有序、快速、健康发展。(省市场监督管理厅负责)
(二十一)持续深化收入分配改革。完善企业工资分配的宏观指导制度,发布企业工资指导线,建立健全省、市(州)两级企业薪酬调查和信息发布制度。合理确定社会救助、抚恤优待等标准,探索开展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工作。全面实施新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按规定落实好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让纳税人尽享改革红利。(省发展改革委、省人社厅、省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二)进一步加大消费者权益保护力度。全面实施“放心消费在吉林”创建工程,在大型零售企业倡导推行线下购物无理由退货制度,健全经营者首问负责和先行赔付制度。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统一部署,全面启动我省消费投诉公示工作。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官方网站为主要载体,同时运用政府官方网站、主流媒体、12315消费维权服务站、放心消费示范街路公示栏、大中型商场公示栏以及街道、社区、村委会等渠道方式集中公示投诉信息,督促经营者诚信经营。(省市场监督管理厅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