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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09-25 09:26   来源:省发改委网站
关于下发《吉林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省级财政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财政局、发改委,长白山管委会财政局、发改局,

  公主岭市财政局、发改局,梅河口市财政局、发改局,各县(市)财政局、发改局,省直相关部门(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6〕958号)以及《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我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15〕39号)文件要求,为进一步加快我省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促进新能源汽车快速发展,经省政府批准,现将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能源局联合制定的《吉林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省级财政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能源局

  2018年8月10日

   

吉林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省级财政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我省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规范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省级财政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管理,提高补贴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财政部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6]958号)以及《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我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15]39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吉林省城市公交车成品油价格补助政策的通知》(吉政办明电[2015]88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新能源汽车加快发展的政策意见》(吉政办发[2016]70号)文件要求,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补贴资金是由省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全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补贴资金,资金在吉林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贴资金中统筹安排。

  第三条 省能源局、省财政厅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资金管理工作。省能源局负责组织开展补贴资金申报、审核工作,并会同省财政厅下达补贴资金支出计划。省财政厅主要负责补贴资金的预算安排,按程序拨付补贴资金,会同省能源局对补贴资金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补贴对象及条件

  第四条 在吉林省行政区域范围内建设运营并接入省级充电基础设施信息平台的专用、公用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单位方可申请补贴资金,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2016年至2020年期间建设,并在辖区县(市、区)发改部门备案或取得县(市、区)发改部门项目批复;

  (二)符合《吉林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要求;

  (三)充电基础设施符合国家充换电设备、接口、消防、

  安全等相关标准;

  (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维护符合国家和我省相关建设标准、技术规范、设计规程和管理要求;

  (五)充电基础设施电能可计量,位置可查询,充电状态可监控;

  (六)支付方式具有通用性,公用充电设施应具备银联卡、交通卡等第三方支付功能,可实现刷卡或扫码等便捷支付方式;

  (七)对充电和运营数据实行采集和存储,达到数据共享和互通互联要求。

  第五条 本暂行办法出台前(包括2016年前)建成运营并符合现行标准的专用、公用充电设施,需进行备案(建设时没有备案的)并接入省级充电基础设施信息平台后,按新建的补贴标准执行;不符合现行标准的充电设施,鼓励充电企业按国家现行充电设施产品及安全标准进行改造,并具备备案和接入省级充电基础设施信息平台要求,改造后也按新建的补贴标准执行。

  第三章 补贴方式及标准

  第六条 新建的专用、公用充电设施,按照额定输出功率进行一次性建设补贴,直流充电设施(含交直流一体机)600元/千瓦,交流充电设施300元/千瓦。换电站每个换电工位增补30万元。

  第七条 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补贴采取事后补贴方式,在项目竣工时,应同步将基本数据接入省级充电基础设施信息平台,自基本数据接入日的次月,可以申请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补贴。

  第四章 补贴资金申请和拨付

  第八条 充电基础设施补贴资金申请和拨付程序:

  (一)申请充电基础设施补贴资金的单位应按要求填写《吉林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补贴资金申请表》,该申请表可在省级充电基础设施信息平台网站上下载。

  (二)充电基础设施企业(或项目法人单位)在项目建成投产后,将《吉林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补贴资金申请表》,一式三份交省级充电基础设施信息平台,申请表主要包括以下材料:

  1.吉林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完成基本情况表;

  2.设备合同,设备发票(复印件),如是外文合同、发票,需附有中文译件;

  3.电费凭证或经过检测核准的用电量证明;

  4.项目备案文件;

  5.充电基础设施基本数据自愿按省级平台要求接入的承诺函;

  6.企业法人(项目法人)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并加盖法人单位公章);

  7.项目验收合格证明(设备合格证书、建设安装方出具的验收合格证明);

  8.充电设施投资清单(主要包括形成固定资产的配电、充电、监控、通讯、必要的配套土建等设施、设备投入);

  9.充电基础设施站点形象照片。

  (三)充电基础设施补贴资金每年第一季度受理申报。由各市(州)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推广牵头部门负责统一组织和受理补贴资金申报工作,并在1月底前将申报材料上报给省级充电设施信息平台管理机构。省级充电基础设施信息平台管理机构在2月底前汇总省内充电基础设施补贴资金申请材料,并出具相关的初审意见,报省能源局,抄送省财政厅。省能源局根据初审意见,会同省级充电基础设施信息平台管理机构及相关部门进行现场重点抽查,3月底前结合初审意见形成核查报告。

  (四)省能源局将核查通过的项目名称、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补贴资金等情况在省级充电基础设施信息平台网站上公示7日以上,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由省能源局向省财政厅申请拨付资金。省财政厅按照财政管理有关要求,将补贴资金下达各市(县)。

  第五章 监督和管理

  第九条 省能源局按规定在部门门户网站上对补贴资金管理办法、扶持范围和对象、补贴资金安排年度计划、补贴执行情况、监督检查结果等信息进行公开。

  第十条 申请补贴资金的单位,对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各市(县)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牵头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承担对申请材料的审核责任。对提供虚假信息、骗取财政补贴资金的,将追缴补贴资金、取消其享受补贴资格,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享受补贴资金的充电设施必须保证至少5年正常使用,如在5年内未正常使用的,被补贴方必须退还补贴资金。使用时间少于3年的,退还50%补贴资金;使用时间大于3年少于5年的,退还30%补贴资金。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各市(县)可根据本暂行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对本地区建设运营的充电基础设施再次实施奖补,并制定本地区财政补贴实施细则,报吉林省能源局、吉林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能源局负责解释,并根据国家政策变化、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充电基础设施推广应用规模等因素,适时调整相关政策和标准,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 条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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