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发改价格联〔2026〕506号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经济发展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发展改革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房产局,国网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吉林省地方电力有限公司:
为深入落实省委省政府促进城镇供热提质增效的决策部署,加快推动全省清洁供暖行业高质量发展,切实提升供热保障能力和服务水平,建立有利于清洁供暖的价格机制,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北方地区清洁供暖价格政策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684号)等文件要求,现就我省清洁供暖用户用电价格支持政策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清洁供暖用户是指在采暖期(按采暖期内整月计算)采用蓄热式电采暖设备、低温辐射板、电热锅炉(含户端电辅热设备)、电热膜、发热电缆等方式将电能直接转换为热能(不含移动式电取暖器和空调用电)或采用地源热泵、空气源热泵等国家鼓励的热泵技术以电能作为设备驱动能源,为自身或其他用户提供清洁供暖服务的用户。
二、电价政策
(一)居民用户。居民清洁供暖用户(包括分户式居民清洁供暖用户和集中式居民清洁供暖用户)采暖期用电,可自主选择执行分时或固定电价政策。分时电价标准:平时段0.425元/千瓦时、高峰时段0.7元/千瓦时、低谷时段0.15元/千瓦时;固定电价为0.425元/千瓦时。集中式居民清洁供暖用户供暖范围内包含工商业清洁供暖的,为工商业清洁供暖部分用电,执行工商业单一制电价政策,暂按电网代理购电价格政策执行,不参与功率因数考核。
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蓄热式清洁供暖用户,采暖期在居民合表电价基础上执行分时电价政策,高峰、低谷时段用电价格在居民合表电价基础上分别上下浮动55%;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采用其他清洁供暖形式的,采暖期执行居民合表电价,不执行分时电价。
(二)电网代理购电工商业用户。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的工商业清洁供暖用户购电价格按每月公示的电网企业代理购电价格执行。其中蓄热式清洁供暖用户和用电容量在100千伏安及以上的其他形式清洁供暖用户购电价格执行分时电价,采暖期内高峰时段、平时段执行相应电压等级的输配电价,低谷时段输配电价按平时段输配电价的50%执行,结合我省电力供需实际、系统用电负荷特性和调节能力,对该类用户在采暖期增设深谷时段,具体时段为每日2:00-4:00、12:00-13:00,合计3小时,深谷时段购电价格在低谷时段购电价格基础上下浮20%;用电容量在100千伏安以下的其他形式清洁供暖用户,购电价格执行平时段电网企业代理购电价格,输配电价按平时段输配电价执行。
(三)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用户。直接参与电力市场的工商业清洁供暖用户,购电价格通过我省电力市场交易形成。采暖期内高峰时段、平时段执行相应电压等级的输配电价,低谷时段输配电价按平时段输配电价的50%执行,峰谷时段划分与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工商业用户保持一致。
探索建立采暖用电的市场化竞价采购机制,鼓励具备条件的用户以虚拟电厂聚合方式参与市场交易;或由独立售电公司代理用户采购市场最低价电量,予以优先购电保障。
三、有关事项
(一)居民清洁供暖用户(包括分户式居民清洁供暖用户和集中式居民清洁供暖用户)选择执行分时电价政策的,每年采暖期15日前向电网企业提出申请或变更,执行周期为年度采暖期,未申请变更的延续执行。未选择执行分时电价的执行固定电价政策。
(二)为居民提供集中清洁供暖服务的供热经营企业申报材料需先经市、县供热管理部门审核合格,再报吉林省住建厅核定并出具正式审核报告,供热经营企业凭审核报告于每年9月10日前向属地电网企业提交申请。
(三)除电网代理购电工商业清洁供暖用户增设的深谷时段外,峰谷时段划分按照我省现行工商业分时电价政策执行。
(四)鼓励工商业清洁供暖用户通过配置储能、开展综合能源利用等方式,降低高峰时段用电负荷、增加低谷时段用电量,进一步降低用电成本。
本通知自2026年度采暖期起执行,此前相关政策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6年9月30日
初审:马晓东
复审:闫大兵
终审:闫大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