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发改价调联〔2026〕354号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长白山管委会经济发展局、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各县(市)发展改革局、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省级各部门、单位,驻吉中直有关部门、单位:
为促进公共数据资源合规、高效的流通使用,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数据局关于建立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价格形成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5〕65号)有关规定和要求,现将建立我省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价格形成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定价范围和管理权限
开展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的地区、部门和单位(以下简称“授权主体”)应指导获得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的机构(以下简称“运营机构”)建立各类场景下可提供的数据产品和服务项目清单,对用于公共治理、公益事业的,免费提供;用于产业发展、行业发展的,可收取公共数据运营服务费。公共数据运营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收费标准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制定。
二、严格规范定价程序
(一)公共数据运营服务费收费标准。当年有需要核定公共数据运营服务费收费标准的,每年3月底前,各级授权主体应向省发展改革委提交申请,申请应包含但不限于运营机构建设管理和运行情况、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的产品数量、公共数据调用量、运营成本支出和收入情况、单位财务情况。省发展改革委根据授权主体申请核定运营机构最高准许收入,授权主体在最高准许收入范围内,制定各类产品和服务的上限收费标准,并书面报告省发展改革委备案;运营机构在不高于上限收费标准的范围内,确定具体运营服务收费标准,并书面报告省发展改革委备案。
(二)无完整年度运营情况的,授权主体指导运营机构制定公共数据运营服务费过渡期试行标准,并书面报告省发展改革委备案,过渡期结束有完整年度运营情况的应在3个月内报省发展改革委提出申请,超期未申请的,禁止继续收取公共数据运营服务费。已有完整年度运营情况的,按照上述程序制定正式运营服务收费标准。
三、明确收费标准制定原则
(一)科学核定最高准许收入。根据《关于建立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价格形成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5〕65号)要求,定价应按照“补偿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则。最高准许收入包括经营成本、准许利润和税金。其中,经营成本指运营机构在提供用于产业发展、行业发展的数据产品和服务过程中发生的,扣除政府补助后的合理费用支出,主要包括授权运营相关平台建设和运维成本,数据传输、汇聚、存储、治理等成本,人力资源成本,获取公共数据资源的相关支出,以及期间费用等,具体通过成本调查确定。准许利润按照经营成本乘以准许利润率确定。准许利润率按照成本调查前一年10年期国债平均收益率加不超过6个百分点确定。税金按照国家现行相关规定执行。
(二)合理制定上限收费标准。在最高准许收入范围内,授权主体根据运营机构不同应用场景下各类产品和服务的数据、算力、存储等资源使用,人力资源投入,以及销售规模等因素,按产品数量、服务次数、服务时间、数据调用量等形式收费制定上限收费标准。
四、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对运营机构最高准许收入等情况结合成本调查开展定期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及时优化调整收费政策。评估周期原则上不超过3年。上一周期内实际收入超过最高准许收入的部分,在核定下一周期最高准许收入时予以扣减,超出较多的,可在不同周期平滑处理。
在评估周期内,当年实际收入偏离最高准许收入10%及以下的,由授权主体指导运营机构调整具体收费标准;超过10%的,由省发展改革委指导授权主体调整上限收费标准。当出现社会反映强烈、应用场景、市场供求管理出现重大变化的,由省发展改革委指导运营机构及时调整收费标准。
五、强化措施保障
省发展改革委与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会同授权主体指导运营机构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单独核算并准确记录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经营成本和收入等情况,及时调整定价过高、社会反映强烈的收费;推动运营机构及时向社会公示数据产品和服务项目清单及相关收费标准;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依法查处不遵守行业管理有关规定、不执行政府指导价、价格欺诈以及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行为。
每年3月底前,授权主体向省发展改革委与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报送上一年度运营机构经营情况报告。报告应包括运营机构整体经营状况,开展授权运营的成本开支、实际收入及利润、具体产品和服务的销售规模及收入、实际收入与最高准许收入的偏离和收费标准调整等情况。运营机构收费政策、内部价格管理和报告制度的执行情况纳入考核评价体系。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其他未尽事宜按照《关于建立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价格形成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5〕65号)执行。
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吉林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
2026年7月10日
(此文主动公开)
初审:马晓东
复审:刘 丽
终审:闫大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