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发改价调联〔2026〕458号
各有关中省直公办托育服务机构:
为加强我省中省直托育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托育行为,促进托育服务健康发展,有效减轻人民群众托育负担,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价格形成机制、支持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建设的通知》(发改价格〔2024〕1477号)、《吉林省定价目录》(吉发改价调〔2022〕771号)、《关于加强我省托育服务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吉发改价调联规〔2025〕5号)等规定,现将我省中省直公办托育服务机构(含幼儿园办托)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适用于中省直机关及企事业单位举办的,开展3周岁以下婴幼儿托育服务的机构(含幼儿园办托)。
二、收费类型
公办托育机构(含幼儿园办托)收费项目包括保育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其中,保育费是为幼儿提供托育服务收取的费用;服务性收费是公办托育机构(含幼儿园办托)在完成正常的托育服务外,为在园儿童提供由家长自愿选择的服务而收取的费用;代收费是公办托育机构(含幼儿园办托)为方便儿童在园学习和生活,在家长自愿的前提下,为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的费用。
三、收费标准
(一)公办幼儿园办托的保育费每生每月最高收费标准:托大班1260元,托小班1460元,乳儿班1760元,混龄班1360元。
(二)除公办幼儿园办托外,其他公办托育机构在公办幼儿园办托的保育费基础上,上浮不超过10%。
(三)根据《关于印发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卫人口发〔2019〕58号)规定,托育机构一般设置乳儿班(6-12个月)、托小班(12-24个月)、托大班(24-36个月)三种班型,18个月以上的婴幼儿可混合编班。
(四)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实行清单管理,根据成本经营和市场供求情况,在非营利基础上由托育服务机构自主确定,具体见附件。
四、严格规范收费行为
(一)全面落实收费公示制度。各托育服务机构要通过公示栏、公示墙、网站等方式,向婴幼儿家长和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退费规定、监督举报电话等相关内容,便于家长和社会了解和监督。同时落实好收费目录清单制度,不得在公示的收费目录清单之外另行加收其他费用。
(二)健全收退费制度。收费标准为最高限价,所有班型收费标准不得上浮,下浮不限,保育费、延时托管服务费均不含伙食费。托育服务机构收费应按月收取。当月婴幼儿在托时间为0天的不得收费,实际在托时间1-10天的,按月收费标准的50%收取;实际在托时间11天及以上的按整月收取。因托育机构原因导致婴幼儿实际在托天数不足1个月的,按实际在托天数收取。婴幼儿入托后因故退托的,保育费以实际在托时间接上述规定扣除当月应缴费用后退还余额。
五、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吉林省教育厅
吉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6年9月9日
(此文主动公开)
初审:马晓东
复审:刘 丽
终审:闫大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