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燃气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推进天然气价格市场化改革要求,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我市城区管道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机制所称城镇管道天然气是指管道燃气经营企业(以下简称燃气企业)通过使用公共燃气管网系统配送给用户使用的符合相关技术标准的管道燃气。管道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是指燃气企业销售给终端用户的价格,包括居民管道天然气价格和非居民管道天然气价格。终端销售价格与燃气企业采购价格实行联动。采购价格原则上按照主城区内燃气企业采购全部气源(包括管道气源、LNG、CNG等)加权平均价格确定。通过主城区管道供应LNG、CNG及非天然气为气源的乡镇参照本联动机制执行。
二、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的构成及核定办法
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由购进气源价格和城镇管道天然气配气价格两部分构成。
购进气源价格是指城市燃气企业购入天然气的综合采购价格。
城镇管道燃气配气价格(以下简称配气价格)是指燃气企业在经营范围内通过公共燃气管网系统向用户提供燃气配送环节的价格。配气价格实行政府定价,由市人民政府依法制定和调整,由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实施。具体核定办法按原吉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城镇管道燃气配气价格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吉省价格〔2018〕92号)执行。
配气价格应定期校核,校核周期原则上不超过3年。如管道投资、配送气量、成本等发生重大变化,可提前校核。对实行初始配气价格的新企业,设计达产期后,价格主管部门应主动进行价格校核,并及时调整配气价格。
三、主要内容
(一)联动周期
1、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联动周期为一个自然年。
2、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联动实行季节性价格管理,分为采暖和非采暖季(即冬夏两季)。夏季联动周期自4月1日至10月31日,冬季联动周期自11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
(二)联动方式
当购进气源价格变动幅度达到或超过上一联动期5%时,启动联动机制。联动周期内原则上居民用天然气价格每次联动涨幅不超过0.5元/立方米(2026年底前,上调幅度控制在0.35元/立方米以内),超出部分纳入下一周期予以疏导,下调幅度不限。非居民用气联动价格不设幅度限制。当购进气源价格变动幅度未达到上一联动期5%时,纳入下次调价时累加或抵冲。当市场价格持续大幅上涨,影响居民正常生活和经济平稳运行时,市价格主管部门报经市政府同意后可暂时中止启动联动机制。
(三)联动价格
首次建立联动机制时,终端销售价格=上年度加权平均采购价格(含运输费和税费)+配气价格。
建立联动机制后,终端销售价格=上期终端销售价格+联动价格金额。联动价格随采购价格定期变动,涨降同频,不能只涨不降。居民终端销售价格联动后,现行阶梯气量、阶梯价差保持不变。国家和省对天然气价格调整另有规定或配气价格上涨时终端销售价格相应调整,不受联动机制限制。
联动价格金额=(本期加权平均采购价格-上期加权平均采购价格)÷(1-供销差率)±上期应调未调金额及偏差金额。
供销差率按国家发改委《关于加强配气价格监管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7〕1171号)要求执行,原则上不超过4%,低于4%的按实际确定。
(四)联动程序
燃气企业可根据综合购进价格变化情况,向市价格主管部门提出联动申请,市价格主管部门可依据企业申请实施联动,也可依据天然气社会平均综合购进价格变化情况直接实施联动,并严格按照《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履行定价程序。另据《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1号令)规定,依据已经生效实施的定价机制制定具体价格水平时,可以不再开展定价听证,其他程序仍要严格依法履行。
四、有关要求
(一)落实政策规定。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联动应严格遵守当期的国家和省宏观政策规定,遵循共同负担,兼顾天然气企业经营情况和消费者承受能力的原则,尽量保持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基本稳定。城区低保户和特困户仍执行原供气价格,暂不执行联动价格机制。燃气企业要加强与民政部门联系,做到低保户和特困户相关信息共享,切实将低收入群体供气价格政策落实到位。
(二)加强沟通协调。燃气企业应配合市价格主管部门开展相关工作,及时报送联动期内天然气综合购进价格情况,并提供采购居民和非居民气源气量、与上游购气企业签订合同、采购价格等原始凭证复印件等相关材料,在联动期满前3-5个工作日内报送至市价格主管部门。对于燃气企业拒不配合,无法及时准确提供有关数据导致联动机制无法实施的,其后果由燃气企业承担。
(三)做好宣传引导。联动机制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各有关部门要适度开展政策宣传解读,取得公众理解和支持。在按机制调整终端销售价格涨幅较大时,密切关注舆情,及时回应各方关切,确保平稳实施。燃气企业要同步做好保障供应、宣传引导和价格公示等工作,切实将相关优惠政策落实到位,坚决杜绝乱收费、违规收费现象发生。
五、执行时间
本机制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之前凡与本机制规定不符的,均按本机制规定执行。本联动机制执行期间,如国家和省出台新政策规定,按新政策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