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规定,市发改委决定召开四平市城区管道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听证会。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会议时间
2024年10月10日(星期四)上午9:30
二、会议地点
四平市发改委党建会议室(市政府二楼西侧)
三、联动机制要点
(一)适用范围
本机制所称管道天然气是指管道燃气经营企业(以下简称燃气企业)通过使用公共燃气管网系统配送给用户使用的符合相关技术标准的管道燃气。管道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是指燃气企业销售给终端用户的价格,包括居民管道天然气价格和非居民管道天然气价格。居民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燃气企业必须严格执行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销售价格。非居民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依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终端销售价格与燃气企业采购价格实行联动。采购价格原则上按照主城区内燃气企业采购全部气源(包括管道气源、LNG、CNG等)加权平均价格确定。通过主城区管道供应LNG、CNG及非天然气为气源的乡镇参照本联动机制执行。
(二)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的构成及核定办法
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由综合采购价格和城镇管道天然气配气价格两部分构成。
综合采购价格是指燃气企业采购各类气源的加权平均价格。
城镇管道燃气配气价格(以下简称配气价格)是指燃气企业在经营范围内通过公共燃气管网系统向用户提供燃气配送环节的价格。配气价格实行政府定价,由市人民政府依法制定和调整,由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实施。具体核定办法按原吉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城镇管道燃气配气价格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吉省价格〔2018〕92号)执行。
配气价格应定期校核,校核周期原则上不超过3年。如管道投资、配送气量、成本等发生重大变化,可提前校核。对实行初始配气价格的新企业,设计达产期后,价格主管部门应主动进行价格校核,并及时调整配气价格。
(三)联动周期
1、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联动周期为一个自然年。
2、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联动实行季节性价格管理,分为采暖和非采暖季(即冬夏两季)。夏季联动周期自4月1日至10月31日,冬季联动周期自11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
(四)联动方式
在联动周期内,保持配气价格不变,居民阶梯气量、阶梯价差比例保持不变的前提下,当气源综合采购价格变动幅度达到或超过上一联动期5%时,销售价格进行相应同向调整。原则上居民天然气每次价格联动调整不超过0.5元/立方米(2026年底前,上调幅度控制在0.35元/立方米以内)超出部分纳入下一周期予以疏导,下调幅度不限。当气源综合购进价格变动幅度未达到5%时,纳入下次调价时累加或抵冲。当终端销售价格持续大幅上涨影响居民生活和经济平稳运行时,市价格主管部门报经市政府同意后可暂时中止启动联动机制。
(五)联动价格
首次建立联动机制时,终端销售价格=上年度加权平均采购价格(含运输费和税费)+配气价格。
建立联动机制后,终端销售价格=上期终端销售价格+联动价格金额。联动价格随采购价格定期变动,涨降同频,不可只涨不降。居民终端销售价格联动后,现行阶梯气量、阶梯价差保持不变。国家和省对天然气价格调整另有规定或配气价格上涨时终端销售价格相应调整,不受联动机制限制。
联动价格金额=(本期加权平均采购价格-上期加权平均采购价格)÷(1-供销差率)±上期应调未调金额及偏差金额。
供销差率按国家发改委《关于加强配气价格监管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7〕1171号)要求执行,原则上不超过4%,低于4%的按实际确定。
(六)联动程序
燃气企业可根据综合购进价格变化情况,向市价格主管部门提出联动申请,市价格主管部门可依据企业申请实施联动,也可依据天然气社会平均综合购进价格变化情况直接实施联动,并严格按照《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履行定价程序。另据《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1号令)规定,依据已经生效实施的定价机制制定具体价格水平时,可以不再开展定价听证,其他程序仍要严格依法履行。
四、听证人、听证会参加人和旁听人员名单
(一)听证人3人
四平市发展改革委:刘丽、李伟、马晓东。
(二)听证会参加人19名
1.消费者9人
刘岩、王宁、方天利、刘中贵、赵轲楠、王东平、高鸿燕、杨兆平、朱喜庆
2.经营者2人
曲行行(吉林省华生燃气集团有限公司)、孙英志(四平市港华燃气有限公司)
3.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专家学者4人
王忠铎(市人大代表);刘琪(市政协委员);郭东明、金英(专家学者)
4.政府机关及社会组织4人
高宇(市住建局)、金浩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吕焱垚(市司法局)、韩景春(平商联合会)
(三)旁听人员3人
姜海洋、苏蕾、王艳
五、参加听证会报到方式
听证会参加人持会议通知、旁听人员持本人身份证、新闻记者持记者证,于10月10日上午9时15分前入场完毕。
四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