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发改收费联〔2023〕211号
吉林省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
《吉林省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关于申请延长高速公路车辆清障救援服务收费标准执行期限的函》(吉高集团〔2023〕106号)收悉,为规范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和收费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高速公路安全畅通,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关于规范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2204号),结合该项收费近3年来的执行和收支情况,现就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标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是指有关单位受当事人委托将发生故障或事故的机动车拖移至指定地点并收取相关费用的行为。在不影响高速公路正常运行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选择社会救援机构实施救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指定救援机构,也不得妨碍和阻止当事人委托的救援机构进场服务。
二、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继续按照原标准执行(详见附件)。组织实施车辆救援时,救援人员应主动向当事人出示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不得自行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或提高收费标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拖移违章停放车辆,属于行政执法行为,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也不得指定社会救援机构实施并收取费用。
三、为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和创造力,根据《吉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吉发改收费联规〔2021〕651号)相关规定,你单位的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不再实行政府定价管理,实行市场调节价。该项收费放开后,你单位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相关规定,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经营成本、市场供求状况等因素自主制定价格。
四、本通知自2023年4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6年3月31日,期满前3个月按规定程序重新报批。《吉林省发展改革委吉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吉发改审批〔2020〕46号)同时废止。
附件:吉林省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
吉林省发展改革委 吉林省交通运输厅
2023年4月9日
(此文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