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发改价格联字〔2020〕54号
铁西区农业农村局、铁东区林业和水利局、中核四平水务集团有限公司:
为进一步加快我市水价改革,加强节约用水管理,提高非居民用水效率,根据省物价局、省住建厅《关于建立健全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实施意见》(吉省价格〔2018〕102号)和省发改委、省住建厅《关于完善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通知》(吉发改价格联〔2020〕655号)规定,现将完善我市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对使用城镇公共管网供水的非居民用水户,全面实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二、用水定额
城镇实施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用水户用水定额,由城镇供水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核定,并将核定的用水定额通知到供水企业和各有关非居民用水户。
三、分档水量和加价标准
根据用水定额、节水需要、水资源稀缺程度及用水户承受能力等情况,合理确定分档水量和加价标准。超定额用水10%以下、10%至20%、20%以上至30%、30%以上的,对用水户超出部分按正常水价标准分别加收1倍、2倍、3倍、5倍的水费。
对“两高一剩”(高耗能、高污染、产能严重过剩)等行业超定额用水量部分加收5倍的水费。
四、加价项目
使用市政公共供水的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为基本水价,不包含水资源费(税)、污水处理费和各种附加。
五、计费周期
计量缴费以年作为一个周期进行核定与计收。
六、加价水费征收主体和资金用途
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由城镇供水企业征收,所形成的收入要“取之于水,用之于水”,主要作为供水企业收入,用于管网及户表改造、完善计量设施和水质提升等,同时提取一定比例(不得高于20%),用于对节水成效突出的用水企业进行奖励,用于用水企业节水技术改造、节水技术工艺推广等,不得用于供水企业日常开支或人员工资奖金等支出。对加价收入监管、征收使用具体管理办法由城镇供水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七、其他要求
两区水利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对本区所属建制镇必须在2020年底前全面实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八、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市发改委、市水利局《关于城区非居民用水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通知》(四发改价格联字〔2018〕45号)、《关于完善城区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通知》(四发改价格联字〔2019〕15号)、《关于全面实行城区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通知》(四发改价格联字〔2019〕25号)同时废止。
四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平市水利局
2020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