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非免疫规划疫苗(原第二类疫苗)预防接种服务费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为了维护疫苗价格秩序,规范疫苗接种收费行为,保障疫苗安全接种,根据《吉林省发展改革委吉林省财政厅关于非免疫规划疫苗预防接种服务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吉发改收费联〔2020〕436号)规定,现将非免疫规划疫苗(原第二类疫苗)预防接种服务费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非免疫规划疫苗,是指由居民自愿选择接种的其他疫苗。
二、接种单位接种非免疫规划疫苗,除收取疫苗费用(按招标采购价格)外,可以收取接种服务费(含接种耗材费)18元/剂次。接种单位不得自行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加收其他任何费用。接种单位接种免疫规划疫苗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三、接种单位应当在接种场所显著位置公示非免疫规划疫苗的价格、接种服务费收费标准、收费文件依据、收费范围、收费对象,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四、上述规定执行期至2022年12月31日止,此前相关规定与本通告不符的,按本通告规定执行。
特此通告
四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