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降低疫情防控期间企业用电成本,支持我市企业共渡难关,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疫情防控期间采取支持性两部制电价政策 降低企业用电成本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20〕110号)和《吉林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的通知》(吉发改价格〔2020〕100号)规定,现将疫情防控期间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电价政策通告如下:
一、对疫情防控期间暂不能正常开工、复工的企业,放宽容(需)量电价计费方式变更周期和减容(暂停)期限,电力用户即日可申请减容、暂停、减容恢复、暂停恢复。申请变更的用户“暂停用电不得小于15天”等条件限制,减免收取容(需)量电费。
二、对因满足疫情防控需要扩大产能的企业,实际最大用量不受合同最大需量限制,超过部分按实计取。
三、全力保障为疫情防控直接服务的新建、扩建医疗等场所用电需求,采取免收高可靠性供电费等措施,降低运行成本。
四、自2020年2月1日起至6月30日止,对现执行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电价、大工业电价的电力用户(不含高耗能行业用户),电网企业在计收降价范围内电力用户(含已参与市场交易用户)电费时,按应收电费的95%结算。
特此通告
四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