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支持残疾人自主创业就业和托育机构的健康发展,根据《吉林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对残疾人自主创业用水、用电、用气、用热价格实行支持政策的通知》(吉发改价格〔2020〕90号)和《吉林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对托育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价格实行支持政策的通知》(吉发改价格〔2020〕91号)规定,对我市盲人创办的按摩院、残疾人创办的公益性、福利性且在民政部门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经营场所、残疾人利用民用住宅在社区经营的食杂店、修理店、干洗店及托育机构,实行用水、用电、用气、用热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支持政策。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经营单位必须严格按本通告规定的价格政策执行,对符合残疾人自主创业就业和托育机构条件的单位和个人,申请办理水、电、气、热等业务,要按不超过正常用户规定的办理时限及时办结。本价格政策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
特此通告
四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