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发改价格联字〔2019〕18号
市区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定价行为,根据吉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定价目录的通知》(吉省价综〔2018〕46号)规定,市发改委、市住建局、市地税局、市国土局印发的《关于公布市区房屋指导租金标准及房屋租赁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四发改收管联字〔2016〕1号)和《关于公布市区房屋交易指导价格的通知》(四发改收管联字〔2016〕2号)有关价格项目,不在省价格主管部门定价目录范围之内,为此,经研究决定废止上述两个文件。特此通知。
四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国家税务总局四平市税务局 四平市自然资源局
2019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