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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09-07 09:30   来源:价格科
关于贯彻落实国家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政策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四发改价管联字[2017]26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改委、财政部、住建部《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19号)文件精神,保障我市污水处理企业正常运营,促进水污染防治,改善水环境质量,按省物价局要求,通过对污水处理成本监审、召开专家论证会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意见,并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现就贯彻执行国家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政策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污水处理收费实行分类管理

  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分为三类:即居民生活污水、非居民生活污水和特业污水。

居民生活污水处理收费执行范围为居民生活产生的污水。

特业污水处理收费执行范围为旅店、餐饮、建设施工、游泳、洗浴(含足浴、足疗、汗蒸)、嬉水、美容美发、洗车产生的污水。

非居民生活污水处理收费执行范围为除居民生活污水和特业污水以外的污水。

二、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污水处理收费政策

按国家和省规定,设市城市污水处理费标准每吨居民不低于0.95元、非居民不低于1.40元。为此,将我市污水处理费标准确定为:居民污水由每吨0.50元调整到每吨0.95元;非居民污水由每吨0.90元调整到每吨1.40元;特业污水仍执行原收费标准每吨2.50元。

三、污水处理费计费水量按财政部、国家发改委、住建部《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4﹞151号)规定执行。

四、为保障低收入群体生活不受影响,低保户和特困户家庭居民污水处理费标准仍执行原标准每吨0.40元。

五、加大污水处理费收缴力度,保证足额征收,严格执行污水处理收费范围和标准,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减免污水处理费。自来水用户的污水处理费,原则上由城市供水部门在收取水费时一并代收;自备水源用户的的污水处理费,原则上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取水资源费时一并代收。代收部门应承担起代收的责任,保证应收尽收,足额征收。

六、建立健全污水处理合理付费机制。要建立污水处理合理付费机制,向污水处理企业支付的污水处理费要与污水处理达标排放后的污水处理量相挂钩,多处理污水多得收入,少处理污水少得收入,不处理污水不得收入,充分体现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形式。污水处理费要实行统一管理,不得直接支付给污水处理企业,要严格按《吉林省城市污水处理费管理办法》(省政府令186号)有关规定执行。财政部门根据环保部门监测的实际处理达到排放标准的水质和建设部门监测的实际处理水量,以及价格管理部门核定的污水处理价格,按月拨付污水处理费,当污水处理费足额收取尚达不到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营成本时,由财政足额补充支付。

七、此通知自2017年8月1日起执行,四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制定污水处理厂运营期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四发改价管字﹝2007﹞29号)同时废止。

                        四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平市财政局

                        四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7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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