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发改价格联字〔2026〕23号
各公办养老机构:
为落实省纪委推动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集中整治座谈会部署要求,结合市政府领导对市民政局《关于公办养老机构向社会开放工作报告》的签批意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吉林省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吉省价收〔2015〕53号)、《吉林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吉林省定价目录的通知》(吉发改价调〔2022〕771号)等文件规定,市发改委联合市民政局拟定了《四平市城区公办养老机构基本服务收费标准工作方案》,该方案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城区公办养老机构基本养老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费项目及标准
公办养老机构基本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收费项目包含床位费、护理费两项。其中,护理费标准根据老年人能力评估等级确定,具体收费标准如下:
1.床位费:900元/床/月。
2.护理费:自理人员300元/人/月、半失能人员600元/人/月、失能人员1450元/人/月。
以上床位费和护理费收费标准均为最高限价,下浮不限。
伙食费按非营利性原则,据实核算、据实收取,定期公示收支情况。
各公办养老机构要坚持公益性属性和非营利性原则,所收取费用纳入财政指定账户管理,专项用于养老服务设施维护与服务能力提升,不得挪作他用。
二、有关工作要求
(一)严格落实空余床位开放制度。各公办养老机构应当充分发挥兜底保障作用,在确保满足特困供养人员需求的前提下,将空余床位面向社会开放。
(二)严格落实收费公示制度。各公办养老机构应当在服务场所醒目位置、主管部门官方网站,全面公示养老服务基础设施条件、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政策依据、费用减免规定、监督投诉电话等内容,做到公开透明、长期公示,主动接受市场监管、民政、发改等部门及社会公众监督。
(三)严格规范收费管理制度。各公办养老机构提供养老服务前,应当与入住老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签订书面服务合同,明确约定服务内容、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结算方式、纠纷解决途径等核心内容。
(四)严格规范费用结算制度。各公办养老机构应当定期向服务对象提供详细费用清单及结算账目,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办理结算,充分保障老年人的知情权、选择权。严禁违规捆绑服务、强制收费、只收费不服务、自立项目收费等行为,切实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
三、其他事项
本通知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省相关政策及《吉林省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吉省价收〔2015〕53号)规定执行。执行期间如国家、省出台新政策规定,从其规定。
四、实施时间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四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平市民政局
2026年10月26日
初审:马晓东
复审:闫大兵
终审:闫大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