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发改价格字〔2021〕130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发改委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吉林省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 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吉发改价格联〔2021〕119号)精神,清理规范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等行业存在的不合理收费,市发改委结合实际情况,印发了《四平市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 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工作实施方案》。按照方案要求,分别完成建立联合工作机制、督导收费单位自查、开展专项检查等工作。通过行业收费企业自查申报、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及专项检查,对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进行清理规范,现将清理取消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保留收费项目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取消不合理收费
按照国家和省相关政策文件规定取消以下行业收费。
1.供水环节收费。取消供水企业及其所属或委托的安装工程公司在用水报装工程验收接入环节向用户收取的接水费、增容费、报装费等类似名目开户费用,以及开关闸费、竣工核验费、竣工导线测量费、管线探测费、勾头费、水钻工程费、碰头费、出图费等类似名目工程费用。
2.供电环节收费。取消供电企业及其所属或委托的安装工程公司在用电报装工程验收接入环节向用户收取的移表费、计量装置赔偿费、环境监测费、高压电缆介损试验费、高压电缆震荡波试验费、低压电缆试验费、低压计量检测费、互感器试验费、网络自动化费、配电室试验费、开闭站集资费、调试费等类似名目费用。
3.供气环节收费。取消燃气企业应通过配气价格回收成本的收费项目,包括:涉及建筑区划红线外市政管网资产的增压费、增容费等类似名目费用;涉及市政管网至建筑区划红线连接的接驳费、开通费、接线费、切线费、吹扫费、放散费等建设及验收接入环节费用;涉及建筑区划红线内至燃气表的设施维修维护、到期表具更换等费用。取消与建筑区划红线内燃气工程安装不相关或已纳入工程安装成本的收费项目,包括开口费、开户费、接口费、接入费、入网费、清管费、通气费、点火费等类似名目费用。
4.供暖环节收费。取消城镇集中供热企业向用户收取的接口费、集中管网建设费、并网配套费等类似名目费用。建筑区划红线内属于用户资产的供热设施经验收合格依法依规移交供热企业管理的,相关维修维护等费用由供热企业承担,纳入企业经营成本,不得另行向用户收取。
上述收费已于2021年3月1日全部取消。
二、保留的收费项目
(一)用户个性化需求的收费项目
收费范围是从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设施产权分界点以后至用水用电用气用热器具前,为满足用户个性化需求所提供的延伸服务。由用户提出服务申请,企业与用户签订协议(合同),明确服务项目、服务内容、费用标准,由企业和用户自行协商价格,实行明码标价。
(二)实行政府定价的收费项目
保留燃气经营企业的向现有住房新安装管道燃气工程安装费(按照规定纳入开发建设成本的燃气工程安装除外)。
收费标准按照市发改委《关于规范城区燃气工程安装收费标准的通知》(四发改价格字〔2020〕141号)规定执行。
三、有关计量装置收费问题
严禁政府部门、相关机构对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计量装置强制检定收费。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或用户自愿委托相关机构对计量装置进行检定的,按照“谁委托、谁付费”原则,检定费用由委托方支付,但计量装置经检定确有问题的,由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承担检定费用,并免费为用户更换合格的计量装置。严禁向用户收取水电气热计量装置费用。
(此文主动公开)
四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