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政府工作报告》的要求,统筹疫情防控与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吉林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延长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政策>的通知》(吉发改价格〔2018〕523号)规定,现将延长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价格政策及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实施范围
实施范围继续为省内除高耗能行业用户外的,现执行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电价、大工业电价的电力用户。
二、具体措施
自2020年7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电网企业在计收
上述电力用户(含已参与市场交易用户)电费时,统一延续按原到户应收电费的95%结算。
三、其他要求
各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写字楼等转供电主体企业,要严格按规定将降电费额度传导到终端用户,不得截留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政策红利,增加企业获得感。如有违规行为可向12315进行举报。
特此通告
四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7月3日